近来,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揭露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明全、李胜偷盗一案,并以偷盗罪一审当庭判处被告人李明全、李胜各有期徒刑10个月,并处罚金7000元。
李明全,1963年生,江油市大康镇农人,小学文化。曾因犯抢劫罪、偷盗罪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,并处罚金2000元。
李胜,1976年生,江油市武都镇农人,小学文化。曾因犯偷盗罪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两年,并处罚金一万元。
2014年6月22日清晨,李明全、李胜伙同李赵军、刘兴全、罗天明(均已判刑)五人搭梯翻墙进入江油市武都镇攀长钢四分厂渣厂,盗走渣厂内1720公斤汤道棒回来料。后将该批回来料用三轮摩托车运至江油市大康镇刘成清(已判刑)家中,以3400元的价格将该批回来料卖给刘成清。销赃后,李赵军、刘兴全、罗天明、李明全、李胜在途经七里坡(地名)时,被攀长钢武保队员阻拦,李赵军、刘兴全、罗天明被当场挡获,李明全、李胜弃车逃跑。经价格判定,该批被盗汤道棒回来料价值人民币14315元。李明全、李胜别离分得600元。
江油法院审理以为,被告人李明全、李胜以非法占有为意图,伙同他人隐秘盗取公私资产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偷盗罪。遂按照《刑法》相关规定,作出了上述判定。